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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措施》明确划定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人提交的投诉书之后应当在5个事情日内举行审查。发现投诉书不切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措施》的第十八条划定的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事情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
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根据补正期限举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切合划定的不予受理。
财政部门在投诉处置惩罚历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驳回投诉: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运动。
(三)见告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以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起诉期限;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如果影响或者影响采购效果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置惩罚:
(三)政府采购条约已经签订但尚未推行的打消条约责令重新开展采购运动。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切合法定受理条件;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
证据泉源的正当性存在显着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正当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质料。
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财政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置惩罚法式并书面见告相关当事人。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质料;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建立;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条约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效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运动。
投诉人投诉切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措施》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划定的财政部门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并在收到投诉后8个事情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回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四)政府采购条约已经推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负担赔偿责任。
财政部门做出处置惩罚决议的应当制作投诉处置惩罚决议书而且加上公章投诉处置惩罚决议书包罗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等;
(二)处置惩罚决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依据详细处置惩罚决议和执法依据;
投诉人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统领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事情日内书面见告投诉人向有统领权的部门提起投诉。
(四)作出处置惩罚决议的日期。
投诉人投诉不切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措施》第十九条划定条件的财政部门应当在3个事情日内书面见告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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